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元),实收资本 万元。
公司为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为:
1、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
住所: 。
2、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
住所: 。
3、名称: 、机构代码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1、股东: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整(¥: 元),占总资本 %,出资方式: 。
2、股东: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整(¥: 元),占总资本 %,出资方式: 。
3、股东: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整(¥: 元),占总资本 %,出资方式: 。
第七条 公司成立以后,应立即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股东向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有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一年召开一次,依法应当临时股东会议的,应当依法召开。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权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皆按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应有半数以上股东出席方可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一般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表决,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会会议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形式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 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监事由股东会进行推选,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第八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制度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三十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和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长期 ,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和的营业期限届满,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5)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必须依法应当清算的,依法组成公司清算组。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发现公司财力不足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程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实缴出资额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执行董事持有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并报公司注册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