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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概述
发布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344        返回列表
       (一)股票的概念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给股东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

股票并非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发行,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也能发行。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相对于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而言,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只能在私下进行交易,而且一般都是有指定对象的,都是向一些已有的大股东和战略投资者发行,但是,一般而言,该类股票的流通性比较差、价格相低廉、市盈率较低。

股票是股东向公司投资,获取收益的所有权凭证,持有它就意味着享有对公司收益的分红权,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不仅有权按公司章程从公司领取股息和分享公司的经营红利,还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从而,股东的投资意愿通过其行使股东参与权而得到实现。同时股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股东在向公司缴纳股金后不得要求公司退还本金。一旦获得或购入股票后,就无权向股份公司要求退股,股东只能通过股票的转让来收回。股票一旦转让,则其反映的股东身份及其他各项权益同时也要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因此,投资股票是有一定风险的。

(二)股票的基本特征

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偿还性

股票是一种永不偿还的有价证券,股份公司不会向股票的持有者偿还本金。一旦购入股票,就无权向股份公司要求退股,股东的资金只能通过股票的转让来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资金。

2、收益性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所有权凭证。股东有权凭借自己持有的股票,向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的收益。但能够获取多少股息或红利,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公司的盈利分配政策。

3、流通性

持有股票的股东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向公众转让,股票也属于持票人的财产,持票人可以将其赠与、质押,亦或是持票人死后,该股票可以作为持票人的遗产发生继承。当然,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需要将股票向受让人完成交付,即可发生转让的法律效果,但是,记名股票转让则需要进行背书方可进行转让。

4、责权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的持有者即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他有权或通过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并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东权力的大小,取决于占有股票的多少,股东根据持有股票的多少享有多大的投票权。在某种意义上看,股东不仅享有公司的部分经营决策权还享有参与公司的盈利分配的权力。

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股东需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要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有限责任。在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后,优先股和普通股的股东对剩余资产亦可按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向公司请求清偿(即索偿),但优先股股东要优先于普通股,普通股只有在优先股索偿后如仍有剩余资产时,才具有追索清偿的权利。

5、风险性

股票作为一种投资的方式,天生就具备一定的风险性。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投资者获取收益的多少。一旦公司破产清算,首先受到补偿的不是投资者,而是债权人。股票投资者能否获得预期的回报,首先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情况,如果公司获得盈利较大,则股东获得的收益也就越多,反之,则越少。甚至在公司破产时血本无归;股票的价格除了受制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之外,还受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中,大起大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6、法定性

股票必须经有关国家机构核准和登记注册后才能发行,并必须以法定形式,记载法定事项。

(三)股票的类型

1、按投资主体的不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1)国家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国家股目前仍不能上市流通,只能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2)法人股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3)社会公众股

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投资可上市流通股票所形成的股份。内部职工股和转配股也属于社会公众股,除社会公众股、转配股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持股之外,其他社会公共股均可上市流通,可以上市流通的社会公众股也称为流通股。

 2、按股东的权利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

(1)普通股
       普通股是随着企业利润变动而变动的一种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普通、最基本的股份,是股份企业资金的基础部分。普通股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经营参与权。普通股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拥有选举表决的权利。

第二、收益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凭其所持有的股份参加公司盈利分配,其收益与公司经营状况直接相关,具有不确定性,且普通股的盈利分配顺序后于优后股。

第三、认股优先权。如果股份公司增发普通股票,原有普通股股东有权优先认购新发行的股票,以保证其对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第四、剩余资产分配权。股份公司破产清盘时,在其清偿债务和分配给优先股股东之后,剩余资产可按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进行分配。关于股票有哪些分类,目前在我国沪深两市上市的A、B股均为普通股,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民基本上都属于普通股。

(2)优先股

优先股是“普通股”的对称。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具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也是一种没有期限的有权凭证,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在中途向公司要求退股(少数可赎回的优先股例外)。优先股的主要特征有二:

一是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

二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

除以上分类外,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又可分为A股、B股、H股、N股、S股等等。

(1)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是由我国境内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2)B股:即人民币特种股票。是以人民币标明通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目前我国B股股票共有100余只。

(3)H股:即在内地注册,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Kong,取其字首,即为H股,依此类推,在纽约上市的股票为N股,在新加坡上市的股票为S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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