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是股份制企业股东通过向公司投资所持有的占公司资本的投资比例,是公司资本的最小计量单位。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总额由众多的股份组成,是股份制企业的基本构成要素、股东资格的形成的前提和股权产生的基础。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通过持有公司股份而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成立股份制企业的惯例,股东出资必须折合成货币,及必须将投资的非货币财产形式转化成货币财产形式,因为只有将出资转化成货币形式,才能使各个股东在出资形式上具有可比性,在实践中也才具有实操性。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向企业出资后,企业通过评估后将各项出资转化为统一的货币形式,在通过比较计算出股东所占的投资比例,并由此形成股份。股份一旦形成,股东即不再对所投资本享有所有权,而是转化为对所持的股份享有所有权。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下,通过发给股东股票作为凭证证明其股份的存在,股票时股份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有价证券形式,属于股份资本的所有权证书,股东通过持有公司股票获取公司收益。
股份是股份制企业的专有形态。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出资没有作出分为等额股份的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不称作股份而是称作出资。这种规定表明我国《公司法》没有把有限责任公司归入股份制企业范畴。虽然我国法律没有作如此规定,但实务中,大多还是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称作股份。
股份的特点:
1、股份具有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
2、股份具有平等性,每个股份所蕴含的权利义务完全相等,股份平等是股权平等的基础。股份平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同股同权,即每一股份只有一个表决权,每个股东按照自己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二、同股同利,即除公司章程规定外,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息和红利。
第三、同股同价,企业发行新股时,原有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以同一价格认购,不允许发行内部股、优惠股。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也是公司资本的最小计量单位,每个股份不可继续再分;
4、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过转让股票实现对股份的转让。
5、股份具有风险性,股份是一种充满变数的财产价值,股份自股份制企业成立时起就不再处于禁止状态。正常情况下,股份是否增值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作为公司股东,既享有分配公司部分盈余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企业亏损的风险。